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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高空拋物入刑 重治更須嚴防

            高空拋物被稱為“懸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隨著高層住宅越來越多,高空拋物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,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。同時,此類案件違法成本低,被害人維權成本高,令公眾愈發擔憂?;诖?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明確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,即高空拋物正式入刑。從現實情況來看,高空拋物入刑一年多來,雖然高空拋物致人傷亡案件明顯減少,但高空拋物事件仍有發生,頭頂上的安全警報并未從根本上解除。

            事實上,對于高空拋物問題,我國現行的法律從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等方面,均作出非常全面的規定。例如,2019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印發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》規定,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,根據具體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,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規定,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            然而,治理高空拋物最關鍵的難點在于及時準確地查明責任人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對于高空拋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如果不能自證沒有錯誤,那么整棟樓的住戶將承擔責任。讓多人為個人的侵權行為共同補償,容易造成實質不公平,且放縱了真正的加害人。

            鑒于此,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,明確公安機關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,這是民法典在防治高空拋物方面的一大亮點,有利于強化各方責任心,形成合力,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。

            換言之,根治高空拋物,僅靠一兩個部門和主體參與是不夠的,需要多部門、多主體齊心協力、綜合治理,進而促使整個社會達成廣泛共識。

            可見,高空拋物入刑,重治更須嚴防。針對高空拋物社會危害性大的特點,在增強住戶安全意識的同時,更需要相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,構建一張立體防護網。

            一些小區嘗試安裝“防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”,起到了不錯的效果。同時,在建筑設計規劃之初,提前通過設計規避危險,也備受業主期待。

            與此同時,廣大業主也要行為自律,守住道德底線、法律底線。比如,業主、物業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、陽臺、擱置物、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應承擔安全管理責任。

            張西流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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